自从全国打拐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报刊、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和播放了大量有关打拐活动的新闻报道,由此,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一些媒体在报道中,不注意保护受害妇女的隐私,致使不少被拐女性的面容不加掩饰地出现在电视画面或报刊图片上,有的报道甚至还将被拐女性的姓名及家庭住所公之于众。特别是当笔者从电视画面上看到:一个个被解救回来的妇女刚刚走下火车时,面对记者的摄像机镜头,她们要么低头,要么侧身,要么掩面,一副惊慌失措、极力躲闪的样子,笔者的心中感到很不是滋味。
被拐受辱,对于一名女性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伤害,我想,任何一名女性都不会愿意把这一经历公之于众,这一段恶梦般的经历,当属被拐女性的个人隐私,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,不管是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去要求,还是出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抑或同情心,都希望我们的记者在涉及被拐女性隐私的报道中,手下留情,慎重行使曝光的权利。